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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有关单位: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结合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精神以及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分通用标准设计和专项标准设计。通用标准设计是指对于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成熟、运用广泛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专项标准设计是指为通过评估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统一管理。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具体负责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申报受理、组织编制、出版发行、推广实施以及专项标准设计的立项、批准发布等工作。

三、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由统一编号和标准设计号组成。统一编号由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代号(DBJT11)和发行流水顺序号组成。标准设计号分通用标准设计号和专项标准设计号。通用标准设计号由发行年份(4位)、专业代号(建筑J、结构G、给排水S、电气D、暖通N、市政Z,下同)、通用标准设计代号(T)、顺序号组成;专项标准设计号由发行年份(4位)、专业代号、专项标准设计代号(Z)、顺序号组成。

四、标准设计的编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省标办应建立健全相关审查制度,确保专项标准设计编制质量。专项标准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相关部门评估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

五、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省工程建设需要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通用标准设计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专项标准设计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工作由原批准发布部门负责组织。对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不满足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应当及时废止或组织修订。省标办应积极组织开展标准设计的宣贯培训、推广应用和技术交流等工作,同时建立标准设计应用跟踪机制,收集工程建设各方对标准设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标准设计工作水平。

六、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主动承担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工作。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鼓励将技术水平高、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准设计成果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评选。鼓励勘察设计及有关单位开展创优工作,优秀标准设计等同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可作为编制人员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之一。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实施情况纳入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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