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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行业自律守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1-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全体从业组织及从业人员的商业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公平、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是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行为规范。凡是我会检测机构均应遵守本守则,并倡议:全行业从业组织与从业人员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我省检测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从业守法、商德诚信、竞争公平、秩序规范、行业公正。 
第二章 行业自律守则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第五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检测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六条 坚持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七条 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尤其要: 
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 
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 
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 
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 
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第八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在承接业务、现场检测和检测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第十条 检测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不得挂靠检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一条 不伪造检测数据,不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无证机构和个人非法进行建设工程检测。
第十三条 不向无证机构和个人分包检测业务,不转包检测业务,不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第十四条 不以挂靠、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变相出卖、出租、转借检测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不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影响委托单位对检测机构的选择。 
第十六条 不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竞争业务(不得低于成本价;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70%;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不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不以行贿或者索贿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不泄漏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自律组织与执行 
第二十条 协会组织实施检测行业自律,并对各检测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本守则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检测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检测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检测机构有责任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如果当事人仍不满意,可以申请省建设厅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或向协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当事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且尊重鉴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 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守则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协会秘书处负责举报的受理并根据举报组织调查。当事机构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行业和社会公布,必要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经过查证确属违反本守则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视不同情节,经过协会相应的议事程序,做出批评、通报,向相关组织、机构、检测委托单位通告等劝戒或者惩戒的决定,取消协会内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记录、暂停或撤消检测机构(人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所有检测机构均有权对协会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协会的主管部门举报徇私舞弊和受贿索贿行为。 
第四章 投诉及受理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投诉,并具实署名。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填写《检测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被投诉人违背行约行规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对投诉人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应交投诉人核对并鼓励其签名。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主要受理行业自律方面的相关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协会受理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项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第二十九条 投诉案件立案后,应建立档案,一案一卷。协会秘书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三十条 投诉联系方式为:电话0551-2871453,邮箱:ahjcxh@sina.com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及时向被投诉的检测人员和检测机构发出调查通知,要求被投诉人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被投诉的检测机构,应当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在接受调查期间,有转移、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等行为的检测机构,协会应予追究。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写调查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守则经2007年3月15日协会理事会讨论后,在质量技术网上公布,公开征集意见。本守则由协会行文发布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守则生效后,有二十五个以上检测机构联名提议或经协会会长会议研究,可以提请协会对本守则进行修改。本细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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